主 要 職 責
(一)擬定鐵路行業發展戰略、方針、政策和法規,制定國家鐵路統一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。
(二)擬定鐵路行業的發展規劃,編制國家鐵路各項年度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,組織編制合資鐵路、地方鐵路建設有關計劃,負責鐵路行業統計、信息工作。
(三)負責鐵路建設的行業管理,組織管理大中型鐵路建設項目的有關工作。
(四)擬定鐵路行業技術政策、標準和管理法規,負責鐵路技術監督,組織重大新技術、新產品的研究和成果鑑定,組織引進國外先進技術。
(五)貫徹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,提出國家鐵路管理體制改革方案,推動和指導國家鐵路企業深化改革。
(六)負責國家鐵路財務工作,安排使用全路建設基金和資金,研究提出國家鐵路運價意見,經批准後製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監督執行,協調鐵路工業產品價格,管理國家鐵路事業經費。
(七)培育和規範鐵路運輸市場,統一管理全國鐵路調度指揮工作,負責國家鐵路運輸的宏觀管理,監督、檢查國家鐵路安全生產和路風建設,組織管理國家鐵路戰備工作。
(八)負責國家鐵路人事、高等和中等技術及職工教育、機構編制、勞動工資、環保、節能、衛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工作。
(九)管理國家鐵路外事和對外經濟合作交流工作。
(十)管理鐵路治安保衛工作。
(十一)負責鐵路專運、特運工作。
(十二)負責國家鐵路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,管理職工隊伍建設。
(十三)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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